蘇教規〔2021〕1号
各設區市教育局,各高等學校:
現将《江蘇省高等學曆繼續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學點)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為保證全省高等學曆繼續教育規範辦學、平穩銜接,從文件施行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為過渡期。過渡期内,各地各校要逐步完成規定要求的有序過渡,進一步加強管理,切實維護學生權益,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省教育廳
2021年9月16日
江蘇省高等學曆繼續教育函授站
(校外教學點)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構建服務全民終身學習的教育體系,進一步規範全省高等學曆繼續教育辦學行為,促進高等學曆繼續教育高質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舉辦高等學曆繼續教育的省内外普通本科院校、本省高職院校和獨立設置的成人高校(以下簡稱主辦高校)在江蘇設置的函授站、業餘(夜大)校外教學點和現代遠程教育校外學習中心(以下簡稱站點)。
第三條 江蘇高等學曆繼續教育遵循“公益服務、規範辦學、深化教改、提質創優”的基本原則,實施分級管理。省教育廳負責統籌協調、監督指導工作,各設區市教育局承擔屬地監管責任,主辦高校承擔辦學主體責任。站點接受主辦高校和站點所屬法人機構(以下簡稱為設站單位)直接管理,負責協助主辦高校對高等學曆繼續教育學生開展思想政治教育、教學輔導和組織管理。
第四條 科學合理設置站點。主辦高校應将高等學曆繼續教育納入學校整體發展規劃和學校黨委、行政議事日程,實行職能部門統一歸口管理,根據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自身辦學定位和優勢特色等合理設置站點。
第五條 嚴格控制站點數量。本省普通本科院校在全省設置站點總數不超過15個,其中學校所在設區市不超過3個、其他同一設區市不超過1個。本省高職院校在全省設置站點總數不超過5個,其中同一設區市不超過1個。省外高校原則上不新增站點。以業餘形式辦學的站點僅限設在主辦高校所在設區市。
新獲得高等學曆繼續教育辦學資格的主辦高校需在本部完成一屆學生培養後方可申請設置站點。
第六條 設站單位必須是具備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或社會培訓機構,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優先在全日制公辦普通本科院校、高職院校、中職學校設置站點;社會培訓機構必須依法取得辦學許可證,具有3年以上(含3年)教育培訓業務基礎。開設醫學類專業的站點必須設置在省教育廳、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可的具有專業背景的全日制院校或二甲以上公立醫院。開設教育類專業的站點必須設置在具有師範專業培養資質的普通本科院校、高職院校、中職學校或縣級以上教師發展中心。
(二)能夠配備滿足站點管理和服務需要的人員隊伍。至少配備3名專職管理人員(含站長1人),專兼職管理人員與在籍生比例不低于1:200。
(三)能夠提供固定的、符合主辦高校要求的教學和考試場所以及其他教學條件。教學場所總面積不得少于500平方米,同時符合建築安全、消防安全、衛生防疫等有關标準和要求。
(四)設站單位為公辦學校的,合作高校總數原則上不超過4個;其他設站單位合作高校總數不超過2個。
第七條 主辦高校和設站單位應當簽訂站點管理協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條款:
(一)站點的名稱、地點、辦學條件、站點負責人及工作人員等基本情況;
(二)站點學習形式(僅限1種學習形式);
(三)主辦高校與設站單位各自的職責、權利和義務;
(四)開設的專業名稱、層次、學制、培養目标、招生對象、招生人數、招生範圍、收費标準、發展規模等;
(五)經費管理辦法;
(六)履行協議的有效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年);
(七)變更協議及違反協議的處理辦法等。
第八條 主辦高校新設置站點必須履行備案手續,同時可以結合學校學曆繼續教育年度自查工作對已備案的站點進行自主調整和優化。備案工作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 每年1月中旬,主辦高校将已備案站點《自查表》和新設置站點備案材料報送至站點所在設區市教育局。
新設置站點備案材料包括:《江蘇省高等學曆繼續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學點)備案表》;建立站點管理協議;拟設站單位法人證書複印件(社會培訓機構同時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拟設站點辦學條件、人才培養方案、管理方案、招生簡章等書面材料;其他必要的佐證材料。
(二)每年2月下旬,各設區市教育局完成新設置站點審核和已備案站點檢查工作,将結果報送至省教育廳。
(三) 每年4月下旬,省教育廳公布全省站點備案信息。
第九條 凡自查中出現以下情況的站點,主辦高校必須重新履行備案手續:
(一)設站單位、設站單位法定代表人、設站單位性質等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二)停止招生2年及以上的;
(三)連續2年招生人數少于15人/年的。
第十條 對停止招生、停止合作或被撤銷招生資格的站點,主辦高校應會同設站單位做好善後工作,确保完成在籍學生培養任務,直至學生畢業。
第十一條 落實人才培養主體責任。主辦高校應當全面負責站點的教育教學全過程管理工作,切實履行專業設置、人才培養方案制定、招生錄取、考試命題和試卷評閱、論文答辯、學曆學位授予資格審核等基本職責。有條件的主辦高校應當建立由校内外專家組成的高等學曆繼續教育教學指導委員會,實施教學質量監控。
第十二條 規範站點專業設置。主辦高校應當根據教育部高等學曆繼續教育專業設置備案結果,充分發揮學科優勢和專業特色,規範站點專業設置。原則上本科層次主辦高校不得開設專科層次專業。原則上站點不得開設臨床醫學、外語、藝術等科類的專業。
本省主辦高校在同一站點開設專業數不得超過10個,省外主辦高校在同一站點開設專業數不得超過5個。同一設站單位不得開設不同主辦高校同一層次、相同專業。設站單位為公辦學校的站點開設專業總數不得超過20個,其他站點開設專業總數不得超過10個。
第十三條 科學制定人才培養方案。主辦高校應當開足開好思想政治理論課程和公共基礎課程,合理設置專業課程(含實踐教學環節),形成兼具通識性和專業性、注重應用性和實踐性的課程體系。加強思政課程和課程思政建設,構建“三全育人”長效機制。推動學分互認、資源共享,探索實施完全學分制和彈性學制,保證培養質量。
第十四條 優化師資力量配置。主辦高校應當建立一支與高等學曆繼續教育辦學規模相适應的教師隊伍。主講教師全部由主辦高校專任教師和正式聘用的兼職教師擔任。專任教師須具有高等學校教師資格和中級以上職稱,師德師風良好,有較高的專業水平和豐富的教學經驗;兼職教師主要由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的工程技術人員、經營管理專家、能工巧匠、發明創造專家、工藝大師或其他高校具有高等學校教師資格的教師擔任。輔導教師由主辦高校從本校教師中選派,也可由主辦高校在站點所在地選聘或由站點推薦後經主辦高校認定,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曆和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思想政治素質高,教學和管理經驗豐富。
第十五條 規範教學管理。主辦高校應當根據高等學曆繼續教育教學标準和要求,積極采用線上線下混合式教學形式,以及翻轉課堂、虛拟仿真實驗實訓等基于現代信息技術、靈活多樣的教學模式,建立健全教與學全過程監控和評價反饋機制。函授學習形式線下面授學時不得低于本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總學時的三分之一。業餘學習形式以線下面授為主。凡教學标準中列有實驗的課程必須進行實驗教學。
主辦高校應當于每學期開學後兩周内,将教學實施進程表(含線下面授課程開設時間和實踐教學環節安排)報送至站點所在設區市教育局。
第十六條 建立健全内部質量保障機制。主辦高校應當将高等學曆繼續教育納入學校整體教育教學質量監控體系,科學制定學生考核與評價标準,突出考核内容的應用性和實踐性。建立試卷命題、質量檢查、保密管理、成績複查制度,實行教考分離。規範畢業論文(設計)過程管理,畢業論文(設計)指導教師保障到位。嚴格實行畢業論文(設計)查重制度,适時開展畢業論文(設計)抽檢工作。
第十七條 規範招生行為。主辦高校應當嚴格按照教育部專業備案結果和省教育廳備案站點信息安排招生計劃,依法進行招生宣傳。招生計劃應與站點具備的教學條件相匹配。除急需緊缺專業外,主辦高校本部僅面向所在設區市招生。站點不得跨設區市招生。
第十八條 加強學籍學曆和學位管理。主辦高校應當負責所有學生的入學資格複查、電子學籍學曆注冊和變更審查,嚴格執行學生前置學曆資格、畢業資格和學位資格審查制度,根據畢(結)業标準和學士學位授予标準,嚴格按照國家要求頒發學曆、學位證書,确保規範性、真實性、及時性、完整性。所有學生學籍檔案必須由主辦高校保存。
第十九條 站點應當嚴格執行主辦高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履行協議規定的相關職責,協助主辦高校做好本站點所在設區市的招生、學生管理、學籍管理等工作,承擔主辦高校下達的教學組織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主辦高校應當依據财政、發展改革部門核定的學費标準,向學生開具學費非稅收入統一票據,統一收取、統一核算,收支納入學校預算并按國庫集中支付相關要求規範管理。設站單位和站點不得自立收費項目,不得假借主辦高校名義向學生私自收取或攤派任何費用。
第二十一條 主辦高校應當堅持公益性原則,确保學曆繼續教育學費主要用于學曆繼續教育日常運行、專業建設(含隊伍建設、資源建設、教學改革創新等)、基礎設施與設備更新等方面。站點工作經費由主辦高校根據合作雙方職責,結合人才培養資源供給與辦學條件保障投入,合理預算,依據協議約定撥付給設站單位,專款專用。
第二十二條 主辦高校和設站單位的經費使用與管理應當符合相關規章制度,并納入本單位财務管理與監督體系,強化内控管理機制,不得抽逃挪用學費、損害學生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主辦高校應當嚴格落實主體責任,進一步健全管理制度,建立責任清單,定期排查梳理本校高等學曆繼續教育辦學各類問題,存在風險隐患和突出問題的應當及時整改。
第二十四條 設區市教育局要加強人員和經費保障,建立“雙随機”監管機制,組織開展對站點的檢查和評估,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辦學行為。對存在違規行為的站點,提出整改要求并通報主辦高校;對拒不改正或經整改後仍不合格的站點,建議主辦高校解除合作關系;對情節嚴重、發生以下問題的站點,在有效控制事态的同時,向省教育廳報告有關情況,提請省教育廳依法依規處理:
(一)違反國家招生規定,發布虛假招生信息、采取欺詐手段招生或存在嚴重擾亂招生秩序行為的;
(二)違規收費,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标準,經費管理混亂的;
(三)教學管理混亂,考試組織不規範,教學質量低劣的;
(四)教師出現意識形态問題或師德失範行為的;
(五)存在違規以站點名義招生、獨立辦學等超出站點職責、違反建站協議行為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 省教育廳依法履行宏觀管理職責,有效實施事中事後監管。根據設區市教育局檢查情況,省教育廳責成主辦高校對相關站點進行整改或停止合作,必要時對有關高校采取通報、暫停備案新增站點、減少高等學曆繼續教育招生計劃、撤銷高等學曆繼續教育招生資格等措施,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對要求整改的站點,須由主辦高校于整改期滿後提交整改報告,經站點所在設區市教育局核查、省教育廳委托專家組實地考察,确認整改合格後,方可繼續招生。
第二十六條 充分發揮省高校成人教育研究會、各教指委等第三方組織職能,組建聯合專家組協助開展檢查和監督,做好行業規範,建立共建共治共享機制,逐漸形成行業自律。
第二十七條 各設區市教育局和各高校應當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10月20日起施行。原《江蘇省高等學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學點管理辦法》(蘇教高〔2006〕20号)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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